时光·见证——我与祖国共同成长

  个人档案:

  姓名: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

  出生年月:1984年7月

  曾用名:泰安地区法律顾问处、泰安市律师事务所、泰安忠心律师事务所、泰安长虹律师事务所

  人物自述:

  1978年改革开放的号角拉开了中国历史发展的新纪元,从此,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些变化不仅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也体现在法制特别是律师制度方面。1979年,中国的律师制度恢复重建,同年山东省司法厅成立,1981年山东省司法厅审批了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全省第一批律师,1983年,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编制委员会联合下达了《关于地区建立法律顾问处的联合通知》,同意地区建立法律顾问处,属事业单位,相当行署处级单位,受地区司法局组织领导和业务监督,1984年,中共山东省泰安地委办公室下发《关于地区党政机关机构设置及编制方案的通知》,我就这样诞生了。当时编制28人,内设办公室、刑事科、民事科、经济科等部门。

  1994年根据泰财行字(94)94号文《关于对市司法局及其所属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我实行内部自收自支,财政下拨经费由市司法局统筹安排,自1999年开始,我实现完全自收自支,财政不再下拨经费,全体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业绩进一步提高。在这个过程中,我已经成长为意气风发的少年,积累了较强的律师队伍、业务实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是我市唯一一家具有证券资格的律师事务所,也是全省仅有的九家证券律师事务所之一。


  这张照片承载的事件可以说是我生命中的重要转折点。2000年,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的意见》(国办发【2000】51号文件)精神和全国、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关于律师事务所、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改制的事实意见》,我顺应律所改革的大趋势进行了脱钩改制,从这一时刻起,我脱离事业编制,成为依法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制律师事务。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出现是中国律师发展、改革历程中的一个里程碑,它突破了国办所是中国律所唯一组织形式的模式,改变了“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的观念,拉开了律师对律所拥有自主管理权的序幕。

  后来,随着律所组织形式改革的不断深入,合作制律所财产归属不明的缺点开始显现,律师制度再一次迎来迎来合伙制改革的浪潮,2008年,我成为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并在发展的道路上不断摸索前行。

  40年栉风沐雨,我一路披荆斩棘,砥砺前行,收获鲜花与掌声,当然也遭遇荆棘与动荡,但我没有放弃,而是不断创新发展思路,在百舸争流中留下了坚实的步伐,我的成长历程也成为律师制度发展的缩影。未来,中国的律所到底会变成什么样,我不知道,我能做的就是拥抱改革,然后拭目以待。

  (供稿人:山东金长虹律师事务所 周杰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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