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域名到期后未及时注销ICP备案, 原域名涉嫌侵犯网络信息传播权应如何应诉?

发布时间: [2024-4-3-16:17:30]    浏览量:462次

作者:刘昕宇

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号:(2023)鲁0991民初3588号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域名注册商购买一个网站域名用于自身宣传,但网络域名到期后也有很大一批人不再续费使用该域名,也未及时到工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这些到期后的域名又被不法分子重新注册并用于视频点播,这些视频可能涉及侵犯他人作品的网络传播权。根据我国的互联网管理制度规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即域名需在工信部门进行ICP备案,但大多备案人在域名服务期限届满后都没有注销备案的习惯,因此在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时可能会依据ICP备案信息被推定为侵权者。该类案件目前数量较少,较为新颖,面对此类案件,笔者结合承办案件的情况进行梳理,并总结出了一些答辩思路。

  基本案情:A公司系一家网络传媒公司,在2005年时通过网络域名注册商B公司注册了案涉网络域名,案涉网络域名的使用期限为2005年3月17日至2023年3月17日,期间A公司在工信部门就案涉网络域名进行了备案。2023年3月,案涉网络域名到期后A公司未续费,也没用到工信部门办理ICP备案注销。C公司系具有某作品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的专业维权公司,2023年7月26日C公司发现自身具有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可以在案涉网站上播放,于是通过工信部门的ICP备案查询推定A公司为侵权人,并就相关侵权行为进行了电子证据保全,起诉至法院。

  事实上,A公司在2023年3月就不再使用案涉域名,A公司对侵权行为并不知晓,并非实际侵权人,但由于没有及时到工信部门注销ICP备案,导致C公司根据备案信息列A公司为被告。

  笔者作为被告代理人总结代理思路如下:

  1、通过工信部门的平台,A公司立即解除与案涉网站的ICP备案,备案解除后,若案涉网站仍然可以正常浏览,则可以证明ICP备案主体并不等同于侵权主体,不能因此推定A公司为侵权主体。

  2、向域名注册商B公司发出询函,询问案涉域名的续费情况,要求B公司说明在域名的服务期限届满后A公司未再续费,A公司失去了对该域名的实际控制,A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

  3、向域名注册商B公司发出询函,请求对案涉域名进行“whois”解析,查看案涉域名的新注册商、注册地点及IP地址接入情况,若案涉域名已经在国外重新注册使用,IP地址在境外,可以说明A公司作为境内的公司并非实际侵权人。因我国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故若国内的第三人使用案涉域名需要重新进行ICP备案,因此该类案件案涉域名的实际使用人往往在境外,而“whois”解析是查看案涉网站境外注册商最便捷的方法。

  法院判决:

  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ICP 备案系统显示案涉的备案主体是A公司,可以初步认定A公司是该网站的开办者。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案涉 IP 归属地、接入服务商记录、该网站与被告的经营范围联系等证据来看,可以证实A公司在C公司时间戳取证前已经不再对案涉网站续费,丧失了实际管理权限。C公司现有证据仅有 ICP 备案查询资料,并无其他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A公司在时间戳取证时系侵权网站的实际经营者。故对C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从本案例来看,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网络域名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到网信部门办理ICP备案手续。因此,当域名到期后未及时注销备案,并被不法分子重新使用侵犯他人著作权时,著作权的权利人一般会查询ICP备案,并推定备案主体为侵权人。从裁判文书网上检索案例来看,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系可以根据ICP备案信息确定网站经营者。因此,积极收集证据、出庭应诉就变得尤为重要。若想从根本上解决此类纠纷的风险,域名不再使用或者转让时,备案人就要及时到工信部门进行备案注销,以避免域名被境外不法分子抢注利用该域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而承担不必要的诉讼风险。若不幸成为该案案件的被告,可以参考笔者代理本案的思路进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
移动端
电话:0538-8515061       邮编:271000
网址:www.taslsxh.com       邮箱:sfj5061@163.com
地址:泰安市望岳东路传媒广场(北楼)10楼1014-1017       主办单位:泰安市律师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