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遭遇消费欺诈,舜翔律师依法维权

发布时间: [2024-4-2-16:15:46]    浏览量:456次

裁判要旨:

1.为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汽车,发生欺诈纠纷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处理。

2.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销售欺诈,消费者要求销售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25日,原告杨某、崔某通过抖音看到被告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发布的卖车短视频,视频中宣传某品牌车辆信息为:“指导价349800,包牌24.XX,全新车,三电8年15万公里质保,可分期,可全款。”原告遂通过抖音私信加对方为微信朋友,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车辆购买事宜。期间,被告再三承诺该车为新车,“只跑了10公里,这个造不了假”。原告支付购车款24.2万元后,被告将车辆运输至原告门头,并交付环保证书、产品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证件,但未提供车辆发票。原告收到车辆发现该车外观做工粗糙,随即联系专业车辆检测机构对车辆进行鉴定。经检测,案涉车辆的左右A、B、C柱,车顶,上边梁,均存在钣金、喷漆情况,右前叶子板和后机盖存在更换情况,车辆为事故车。原告联系被告解决却未得到满意答复,遂委托本律所律师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车辆买卖合同并由被告给予购车款的三倍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购买汽车用于生活消费需要,被告作为汽车销售者,应当将所销售车辆的真实情况明确告知消费者。被告在其抖音视频及后续与原告的沟通过程中,均隐瞒事故车的真实情况,虚假承诺涉案车辆为新车,已构成销售欺诈。遂判处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24.2万元,赔偿原告72.6万元及车辆检测费1800元,原告将购买的汽车退回给被告。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说法:

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行为。本案中,案涉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将事故车辆作为新车卖给杨某和崔某,明显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诚信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不得采取欺骗或者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方式,诱使消费者在不了解真实情况下作出交易决定。本案依法判决经营者“退一赔三”,打击了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舜翔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等大件生活消费品时,应保持理性谨慎,尽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正规4S店。在购买二手车时,尽量选择具有良好信誉的二手车经营者,并共同委托第三方对车辆状况进行检测,避免产生交易风险。汽车交易中,存在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等的问题,经营者在开展汽车销售活动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诚信经营。

备注:该案为山东舜翔(泰安)律师事务所孙忠民律师、许国翠(实习)律师代理的真实案件,案号(2023)鲁0902民初8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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