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至3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主办,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协办的“中国式刑事司法现代化与毒品犯罪治理”学术研讨会在湖北恩施召开。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王守安,中共恩施州委书记胡超文出席开幕式并致辞。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金鑫出席会议。恩施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州委副书记、州委政法委书记尹达出席开幕式。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宏耀出席会议并作会议总结。全国部分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的专家学者,湖北省内、外部分政法机关干警共计200余人参会。
求新所阚吉峰律师参加此次会议,并在“毒品辩护犯罪理论与实践”单元作《毒品罪案件中反证的分析与运用》的主旨发言,与理论界、实务界人士一道,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阚吉峰律师在主旨发言中谈到基于毒品案件隐蔽性强、取证困难的原因,刑事推定理论在毒品犯罪案件大量适用,并表示根据毒品案件刑事推定,定性为贩卖毒品这一规定,不仅将罪进行了推定,而且将量刑情节也进行了推定,并提出司法实践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论题——虽然立法上允许被告方有反证的权利,但这类案件,被告方是否有反证的空间?如何提供反证?对于这一论题,阚吉峰律师从毒品犯罪中的刑事推定、被告人反证权利行使的障碍、刑事推定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不稳定、以及被查获的毒品罪名的认定等几个进行了发言。
阚吉峰律师从“一次不利的定性推定后,可否再连续对犯罪形态这一量刑情节作不利的推定?”这一论题切入,提出了对司法实践中刑事推定面对的三个突出问题,并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度阐述。而对于被告人而言,反证权力的行使至关重要,那么被告人反证权利行使时存在的障碍成为司法实践中的突出症结。对此,阚吉峰律师指出,其反证权力行使的障碍存在于两方面,一是由于调查手段少,且律师调查活动不具有强制力、让被告人证实没有实施的行为,存在举证不能等问题导致的被告方的反证的能力欠缺;二是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机关对反证的采纳率偏低、既使被裁判机关采纳,但量刑时不予体现等痛点导致被告方反证权利存在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推定的规则也备受争议和关注,阚吉峰律师也关注到该问题。并提出反证的责任承担者、反证的内容与程度、该责任并非是举证责任,而是“说明”责任这三个对推定事实的反证观点。他认为,反证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其主观明知的推定结论而提出的一个反驳意见,犯罪嫌疑人对于该意见不需要提供证据来证明,只须口头提出即可。如果需要查证,这个查证的责任应当由控诉机关来承担,而非犯罪嫌疑人。因此反证的责任承担者是犯罪嫌疑人,但该责任并非是举证责任,而是“说明”责任。
阚吉峰律师进一步提出,基础事实的认定又建立在侦查机关通过侦查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基础上。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主要的证据类型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鉴定结论、物证三类。侦查机关在侦查的过程中,依据法律程序又会形成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辨认、指认笔录等证明案件侦查程序的法律文书,是印证案件事实的辅助性资料。
然而如何运用这三类证据,阚吉峰律师给出了利用言词证据提供反证、以客观证据进行反证、通过鉴定意见进行反证、运用程序性文书反证四种在实务中的分析方法,并就这四种方法进行了深入的讲解。
“与会专家之间有分歧、有争论、有论辩。理性的研讨,也碰撞、摩擦出了不少思想火花。”吴宏耀在作会议总结时对此次研讨会给予高度评价。学术研讨会的意义不在于解决问题,而在于发现问题、形成共识。此次会议旨在能让更多的人关注毒品犯罪治理问题,反思并进一步优化现有的毒品犯罪定罪量刑规则、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在这个艰难的法治领域取得应有的法治进步。